在农村生产生活中,部分农民群众为了防止牲畜或野生动物糟蹋农作物,会通过喷洒农药、投放毒饵的方式保护自家农作物,可这种行为极易触碰刑法红线。近日,河北省枣强县农民王某某为防止邻居家的羊啃食自家玉米苗,将用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地里,并通过乡镇干部转告对方投药一事,但最终仍导致邻居家15只羊误食中毒死亡,王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刑四年两个月。该案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一罪名的关注和讨论,其背后的法律误区值得所有农民朋友警醒。
记者梳理近年来多起同类司法判例发现,这类案件不仅案情高度相似,成因也十分趋同。例如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马某明投放危险物质案中,被告人马某明为防止羊群啃食计划用作肥料的酒糟,于2025年11月将剧毒农药甲拌磷泼洒在酒糟堆上,最终造成养羊大户的多只羊中毒死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中,刘某某为防止牲畜啃食自家地里的葵花幼苗,将含毒玉米粒撒在地里,还竖了“注意有毒”的警示牌。王某的羊因误食有毒玉米粒死亡,刘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缓刑。
投放危险物质到底指何种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介绍,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旨在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触犯该罪名的行为人所投放的危险物质通常为剧毒农药、鼠药、有毒饵料等具备毒害性、腐蚀性、化学性的毒害性物质;铀、镭、放射性同位素、核材料等具备放射性的物质;肝炎病毒、天花病毒、艾滋病毒等具备传染性的病原体物质。以上物质都具备极高的危险性,如果将其中的任何一种投放到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接触到的位置,就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便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什么在自家地里或果园投放毒饵,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呢?赵天红介绍,部分农药、毒饵本身就属于剧毒类物质,以甲拌磷为例,它已于2024年被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人类一旦接触甲拌磷,就可能出现磷中毒症状,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死亡。此外,农田通常并非完全封闭的区域,是任何人、任何动物都可能进入的开放空间,如果在此处放置毒饵,其作用远不止防止庄稼被野生动物啃食,还会对路过的行人、各类牲畜等不特定对象造成安全威胁。所以,即便是在自家地里撒放甲拌磷这类有毒物质,只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就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赵天红进一步解释,判断该罪名是否成立,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只想防羊,没想害人”,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
记者查询发现,该罪名在城市中的典型情形,集中体现为部分市民因不满宠物狗乱吠或随地排泄,在小区投放拌有毒药的香肠等食物毒杀宠物狗。
在部分案例中,行为人采取竖立标明“有毒”的牌子、告知村干部或相关人员已投放毒饵等方式进行警示,却依然构成犯罪,这是为什么呢?赵天红表示,就算竖立警示标语、通知周边邻居,或是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实施这些举措依旧不能彻底免除法律责任。原因在于,把剧毒农药等危险物质放在农田这种对外开放的区域,很难杜绝不确定的路人、牲畜接触中毒,还可能给土壤带来永久性污染。因此,即便行为人做了警示,该行为给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依然客观存在,不会因为竖立警示牌就消失。这类剧毒物质带来的风险面向所有人,受害对象无法确定。哪怕有个别人员知情、默许投放行为,行为人也不能据此免除责任,毕竟公共整体安全不能靠某一个人的许可来保障。
赵天红进一步说明:“不过,竖立警示牌可以证明,投放毒饵的人主观上并不具有追求伤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主观恶性与刻意制造重大危险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存在明显区别。法院量刑时,可以把这一情节当成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据报道,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枣强县农民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该判罚引发不小争议。有观点指出,王某某地里的庄稼接连被邻居散养的羊啃食,在这样无奈的处境下,普通百姓最直接的反应就是“自己动手保护自家地”,而且王某某也通过乡镇干部转告了警示。这种做法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主观恶性真有这么大吗?如此判罚是不是过重了?据报道,王某某已提起上诉,案件目前仍在诉讼程序中。
个案虽尚无定论,但相关的思考不能因此停滞。此类案件的频发,折射出农村地区在矛盾调解、养殖规范管理以及普法宣传方面存在短板:在多起案件中,农民是在面临“庄稼被毁无人管,损失无处索赔”的困境时,才会采取极端手段。所以,一判了之显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对此,一方面要通过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让农民清晰知晓法律红线;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和牲畜放养管理机制,让农民投告有门,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其采取“以毒护地”的极端手段。(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