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开托班,是否需限定儿童年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稿
11月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稿。多名与会者热议幼儿园开设托班是否需限定儿童年龄。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建议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三审稿删去了“二周岁以上”。
在当日三审稿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表示,我国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是两个不同体系。学前教育的重点是保育和教育并重,托育的重点是照顾和护理。如果把适龄儿童的年龄限定在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幼儿园教师经过系统化的转岗专业培训,可以承担托育服务工作。但如果把年龄范围延伸到三周岁以下,除了从安全角度对硬件设施设备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托班教师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于是否扩大幼儿园托班招生范围,建议进一步综合细致研判,以便与未来条件成熟时出台的托育服务法更好衔接。
吴普特委员建议加上“二周岁以上”。在他看来,托育和学前教育是两个概念,真正要实现学前教育,三周岁到六周岁之间上学是比较合适的。如果要延伸,建议延伸到两周岁,两周岁以下主要为托育。
张勇委员认为,三审稿将幼儿园托班的招生范围调整为“三周岁以下”是适当的,符合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的政策方向和现实需要。他在地方调研中了解到,不少幼儿园为缓解生源减少带来的经营压力,已经在开设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郭振华委员也赞同幼儿园办托班招收范围删去“二周岁以上”的限制。他认为,有关方面正在加快托育服务法的立法进程。学前教育法草案写上这一原则要求,可以为托育服务法立法留下空间,有利于两部法律的衔接。
“法律要有前瞻性,也要考虑现实因素,堵塞可能的安全隐患漏洞。”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学军建议增加“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条件和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他认为,加上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为了利益而不顾条件、违背规律无序扩张带来的安全问题。
三审稿关于年龄有两处规定,学前教育招收“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和“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在许安标委员看来,规定年龄界限是必要的,但不要绝对化,“有的孩子生理智力发育快,不到三周岁也能适应幼儿园生活。建议保留一定的弹性,如经过评估认定,也可以招收尚不满三周岁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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