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平台账号营利 认定无效
法官提示:规避实名制规定 扰乱网络安全监管秩序
本报记者 李倩
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下,网络平台账号除具备基础社交功能外,经过培育后能够产生一定商业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那么,收售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营利,这种转让行为有效吗?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路某通过中介公司收购并向徐某出售了一个拥有82万粉丝的某平台账号,三方为此签订《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某支付了账号转让款及居间服务费。徐某使用路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了该账号,但未进行实名认证。徐某正常使用该账号一段时间后,账号的实名注册人王某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账号找回,徐某无法继续登陆并使用该账号。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路某及中介公司退还合同款、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路某通过买卖不同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获利,在本市涉及多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买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网络实名制规定,导致账号的注册人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信息不一致,扰乱网络安全监管秩序。根据行业规范,网络平台公示的《用户协议》及《账号信息处理规则》要求,注册账号由本人使用、未经平台书面同意,禁止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此外,网络账号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使得购买人在不进行营业资质认证及前期原创投入、积累,而仅需支付对价的情形下,即可实现账号运营主体的变更,从而享有原账户中的原创内容、互动数据、粉丝资源等,为自身从事的经营行为获取利益,不正当地获得了竞争优势,且将误导不特定网络用户在不知悉账号真实运营者的情形下接收相关信息,损害了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认为,案涉买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以营利的行为应为无效,判决路某返还账号转让款、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鉴于各方对案涉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且徐某亦实际取得账号并使用一段时间,对其诉请的其他事项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对于财产权益属性强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市场交易需求旺盛,但网络账号的交易市场缺乏规范,网络账号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大部分网络账号,尤其是社交性网络账号,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目前我国对于用户注册、转让信息发布类网络账号,要求均须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即用户在注册和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后台进行验证,而在前台界面上则可以选择使用昵称匿名身份。正当的账号转让行为,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经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但倒卖网络平台账号的营利行为,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监管规定,可能给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交易各方或将承担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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