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其中明确,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均属侵权。对于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进小区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权。
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在各种场景中得到越来越多推广运用,由此带来的隐私保护担忧也在社会中弥漫。毕竟,作为一种敏感的生物学信息,人脸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人脸信息一旦泄露,那就是不可逆的,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将是终身的,由此带来的危害也就防不胜防,难以估量。
然而,公众的担忧,依然挡不住人脸识别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大举进军。一些商家为了管理的需要,要求消费者强制刷脸。此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就因“强制”要求年卡用户刷脸入园,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一些小区以保护小区安全为由,上马人脸识别设备。此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就因遇到“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情况,公开发文质疑这种做法的必要性,引发舆论的关注。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企业会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采集人脸信息。比如,媒体曾曝出,为了精准识别顾客,国内许多地房产公司的售楼处都装有人脸识别的设备。今年的“3·15”晚会上,也曝光了一些科技公司帮助企业进行大规模“偷脸”的行为。而在校园里,人脸识别也在悄悄侵入。人脸识别不仅被作为门禁和打卡的设备使用,甚至还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学生上课打瞌睡、玩手机,都逃不过人脸识别系统的“法眼”。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捍卫“人脸安全”,堪称及时和必要。目前,我国对人体生物信息采集的规定仍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有相关条款,但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作出更清晰的阐释,划出了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红线,回应了社会对于法律与时俱进的期待。
比如,司法解释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软件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解释,都明确向“人脸换便利”“人脸换服务”的变相强制说不,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让法律成为公民维权的有力后盾。
在新技术快速推出和迭代的当下,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会遇到新的挑战,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和粗疏,给了一些企业以违法越权的可乘之机。对此,通过司法解释,及时填补法律漏洞,让相关法律条款更细化和具体化,给司法实务提供准确指引,就显得非常紧迫和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此次的司法解释,不仅使得法律在捍卫“人脸安全”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更为司法解释的与时俱进树立了一个标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释放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又一个强烈信号,但也要看到的是,保护“人脸安全”,仅靠一纸司法解释仍然是不够的。人脸信息虽然属于我们每一个人,但作为个人,却往往无力保护自己的这一敏感信息。这就需要从立法到监管的行动,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合力,如此才能构筑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强大防火墙。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规避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全面终结人脸信息的“裸奔”状态。(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