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食用野生动物 重罚!

2020-02-26 12:42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滥食野生动物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主要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为主。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些地区“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对此,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臧铁伟介绍,下一步将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包括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动物防疫法,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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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