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人行为虽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主委、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的建议是,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见5月25日的中国青年网)
对于禁止虐待儿童,我国的法律虽然不缺乏,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但是,对于怎么才算虐待儿童的定性都不清晰、不明确,不方便操作。对于老师虐待儿童,一般是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定性为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仅因体罚、变相体罚难以“刑上老师”,导致老师虐待儿童学生的事情屡禁不止。
特别是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一般定罪为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前者只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是修改《刑法》增设的,只适合于幼儿园和中小学老师等。这种规定导致问题来了,如果虐待儿童的人不是家庭成员,不是监护人和看护人,那就不能给他们定罪了。同时,这两罪的量刑“门槛”过高,非要虐待儿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比较严重的,都难以追究虐童者的刑法责任。这样一来,刑法的震慑作用难以发挥出来,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既难以阻止虐童行为,还是对虐童行为的放纵。
事实也是如此。由于对虐童行为没有设立单独的“虐待儿童罪”,导致法院审判时,都不好给虐待儿童者定罪。比如,震惊全国的2012年“温岭虐童案”,虐童者颜某涉嫌的罪名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这四种罪行,看似多,但“虐待罪”要求被害人是老师颜某的家庭成员,这不可能;“侮辱罪”要求被害人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儿童却没有起诉权;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被害人被害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这样一来,颜某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或多或少给人一种高高举起,又被轻轻放下的感觉。在此背景下,如果有专门针对性的罪行名,才能方便法院审理案件,制裁违法者,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
而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单设“虐待儿童罪”,好。好就好在明确了虐童行为的法律定义,降低了虐童行为的判刑门槛,能够直接把对儿童长期轻微和精神上虐待行为都纳入涉嫌犯罪的范围内,能够扩大保护儿童被虐待的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