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需要替前任还花呗吗?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亮点之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共债共签”等更详细的规定。
“共债共签”来自2018年最高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一份债务要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否则必须经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这样的规定看似理所当然,实则经历过多次修改打磨。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2001年,仅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什么是“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借款开办公司可否包括在生活范畴内?如果经营公司挣来的钱被用于家庭开销,又该如何认定?
为此,最高院在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合同订立时即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
然而,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要求不知情的一方对债务负责,尤其是不知情方通常都没有从中获益,这明显有失公平。2017年,最高院公布对《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上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虚构债务、夫妻一方为从事赌博和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借债两个最为明显的“漏洞”,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