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无论从建立民族乡的社会历史背景、过程及理论依据看,还是从几十年来民族乡的实践看,客观地说,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和民族乡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第四代传承人孙艳玲在即将提交的议案中这样写道。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第四代传承人孙艳玲
民族乡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基层行政区域。20世纪50年代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我国曾经建立一批区、乡级民族乡。1955年,根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这批区、乡级民族乡全部改为乡级民族乡。后来随着人民公社化的推行,民族乡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乡得到恢复和发展。
作为我国特有的杂居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层政权形式,民族乡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截至目前,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我国共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10个建有民族乡。为更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于1993年正式面世。
时隔多年,站在新的发展起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亟需通过修订,查漏补缺,与时俱进,同时也有必要将多年来民族乡的发展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重新固化下来,以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孙艳玲代表谈到,条例中不少优惠政策条文内容笼统,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都是靠‘倾斜’‘优惠’‘照顾’来定性,在实际的贯彻执行中弹性大、难到位,有的甚至变成了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迫切需要一个与其相配套推进的实施细则”。此外,还有一些政策和条款落伍于形势的发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条例第4条明确,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由于是‘尽量’配备,因而给民族乡的干部配备带来随意性,难以做到合理配备。”孙艳玲代表举例说。
对此,孙代表建议,在总结民族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利于更好地保障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