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来了,清廉中国领衔“透明国际”还会远吗?

2018-03-14 22:19 来源:中国青年网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 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 摄

  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备受瞩目。

  就在上个月,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了2017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名。根据该排名,在世界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排名第77位,较2016年的第79位提升两位。

  根据“透明国际”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的清廉指数一直在进步。

  对此,香港《南华早报》称,得益于中国政府展开的反腐行动,中国的清廉度有所提升。

  这五年 反腐成绩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5年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

  五年反腐成绩斐然,但草案说明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出台,又会有哪些意义和改变呢?

  草案提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草案说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监督全覆盖: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回答记者提问。中国青年网记者杨茜 摄

  在2018年全国两会的第二场“部长通道”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表示,过去国家反腐败监督过程有一个大的空白地带,党纪对党员干部实现了监督,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还有广阔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地带,过去的监督是失控的。”通过监察法的设立,利用监察法的授权,将对这个空白地带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

  香港 反腐经验

  40多年前的香港,贪腐肆虐,“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是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如今的香港,已是国际公认的廉洁城市。

  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组建。此后,廉政公署只用了十年时间,就使香港实现了从严重腐败到高度廉洁的转变。

  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2017的排名中,香港高居第13位,超过了美国、澳洲。在廉洁公署的努力下,公平、公义和诚信已成为香港人共同的核心价值,也因此造就了香港的竞争优势,应了那句耳熟能详的宣传语:“香港,胜在有你和ICAC”。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大陆的清廉指数会快速提升。除此之外,中国国家反腐的治理,也将为全球贡献方案。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说,监察法草案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独立成章,从追逃、追赃、防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彰显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将提高海外追逃追赃的有效性,坚决不让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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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