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李佳明认为,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会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国企业也会感受到更多的“满足感”。
如果说《公司法》及相关制度是规划企业发展、壮大的问题,那么《破产法》及相关制度就是解决企业在遇到生存困难时如何应对、退出的问题。3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工作报告中,提到了20多个案件,创历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出现的案件数量之最,其中就提及了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重庆钢铁、东北特钢等破产重整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周强院长表示,要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台“执行转破产”意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近年来,人民法院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系统介绍了人民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总的看来,有这些亮点:
一是明确了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明确此点在当前去产能过程中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不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僵尸企业借重整拖延被清理,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纪要突出强调,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要考虑其中是否包含让企业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
三是贯彻了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对于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不是简单地转入清算一破了之,而是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变更,有利于对困境企业的拯救。
四是规定了预重整制度。这有利于协调当事人法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之间的关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高重整效率。
据了解,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随着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不断降低,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了救治及退出。
“上医治未病”,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正是治疗企业疾病的一副良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打造优质的破产法治环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会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国企业也会感受到更多的“满足感”。(作者:李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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