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广大干部群众认为,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立法于宪有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的监察法草案,备受关注。
针对纪检监察工作,党的十九大作出过重大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指出,这一重大部署包括三个方面内涵:“党统一指挥”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要求监督监察职能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权威高效”要求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基于这几个方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愿望,监察法草案无疑将全面提升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理念和思路,也是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制度化、规范化的集中体现。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吴华平认为,“把监察工作写入宪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法律地位,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拓宽了监察工作的覆盖面,让监察工作更有底气,更加硬气”。
成立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不仅使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也是宪法赋予监察机关职权、监察法源自宪法本源的集中体现。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解决体制机制不适应问题
黄罗平是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一直关注着监察法的进展。“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必然会对贪污腐败等行为产生强大震慑力。”黄罗平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空前,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不过,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还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还不够有力。
中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被分散行使,会影响办案效率。监察委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能形成强大的合力”。
“反腐败将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通过制定出台监察法,能够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有效解决监察体制机制不适应的问题。
监察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监察法草案有一个突出特点备受关注,即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可以说,这实现了监察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高波说。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高波说。
“监察法把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是从严从实管理公职人员的迫切需要,更是治国重治吏、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公职人员和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务实之举。”云南省曲靖市财政局彭竹兵认为,这有利于确保公权力在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河北廊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魏国东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检监察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江西南昌高新区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周平说,“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们一定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通过与监察机关加强工作上的协调、业务上的配合、履职上的制约等,在新时代继续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张 雪 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