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认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确保惩恶利剑永不蒙尘

2018-03-15 15:06 来源:经济日报

  3月14日,人大河北代表团举行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郭建英(右四)聚精会神研读文件,准备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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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 3月13日,人大广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黄超(左前一)聚精会神听取代表发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景录摄

  上图 3月14日,人大福建代表团举行会议,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柳红(中)在发言中表示,制定监察法意义重大。

  左图 3月14日,人大贵州代表团举行会议,分组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宫蒲光(右三)发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景录摄

  “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制度具体化,是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深远。”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的话是代表委员们的心声。他们一致认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

  “制定监察法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说:“一是凸显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二是凸显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属性贯穿于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全过程。三是凸显了‘四个自信’。必将有效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监督难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之路,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制定监察法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反腐败机制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对于保持执政党和全体公权力行使人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建立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长效机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意义十分重大。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马珺表示,“通过监察法的制定,实现党和国家机构肌体的自我主动净化,从而建立更加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专门机构和新机制。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廖国勋表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破解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难题,探索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有效路子。“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始终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实现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村委会主任助理王玲娜说:“过去部分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扶贫济困以及农村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监督、惩处不到位。监察法草案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包括了基层干部的公职行为,这对净化基层风气,形成教育与惩处的机制会有良好促进作用。”

  “‘全覆盖’极大地提升了监察履职的效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孙建国同样认为,监察法草案明确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调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以法律为尺子,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这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

  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范围,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也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确保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张志勇认为,设立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解决了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反腐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副省长、盘锦市市长郝春荣表示:“监察法草案强化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个制度创新将使监察范围更加广泛,监督力量更加集中,监督地位更加权威,监督效果更加高效。通过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将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监察法草案在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方面的充分考虑,得到代表委员们的高度认可。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辽宁省纪委书记廖建宇告诉记者,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将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了“两规”,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

  “监察法草案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对留置调查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有力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从人大监督、自我监督、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等制度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推动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监察队伍。”廖建宇代表说。

  施克辉代表认为,监察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既赋予各级监委职责权限和必要的调查手段,也规定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监察法草案对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处置职责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尽规定,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这就能实现监察过程中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目标。

  “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意味着国家监察机关将既履行监督、教育、调查职责,也对腐败行为拥有一定的处置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影视中心总工程师朱定真表示:“制定监察法是实现法治中国和中国梦之需,具有三个里程碑意义:一是我国反腐败向纵深化、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里程碑,二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权力监督体系的里程碑,三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里程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 静 佘惠敏 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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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