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依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问题,如监察范围过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此外,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也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制定监察法,对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意义重大。监察法草案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证监督力量能延伸和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促进监督体制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根据监察法草案,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督合力,构筑起全方位的战略屏障。织牢严密的监督“天网”,设置全维度的监督“探头”,实现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将监察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权威高效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将不断健全,惩治腐败的效率持续提高,从而保障公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作者:曹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