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察法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2018-03-14 15:22 来源:经济日报

  3月13日,提交大会审议和讨论的监察法草案在代表委员中引起热议。制定监察法,及时将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这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这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的制定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去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当前,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最受关注,这也是解决以前反腐工作中法治难题的需要。

  制定监察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在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中,此次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地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我们国家,行使公权力必须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监察法草案对实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出清晰规定,并且对监察委员会的权职、范围都作出规定。因为,作为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同时,监察委员所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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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