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李泽林谈两高报告:司法公正“涅槃式”飞跃

2017-03-14 10:19 来源:中国网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3月12日上午,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传来一阵阵的掌声。这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

  在热烈的掌声中,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心潮澎湃,“这掌声,是对‘两高’报告的认可,是对‘两高’报告的肯定”。

  3月13日,获得过全国优秀律师、全省十佳优秀律师、维护全省律师合法权益贡献奖等多项荣誉称号的李泽林,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聊起了他对“两高”报告的感受,用他自己的话说,概况起来就是:司法公正“涅槃式”飞跃。

  以审判为中心,彰显司法公信力

  “‘两高’报告,非常好!”李泽林说,过去一年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做了很多工作,也很有成效。比如,密集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无论是提高案件质量,还是加强队伍建设,都有非常大的突破,两高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服务中心、控申接待中心等建设,简化手续,一站式服务,方便了当事人,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根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去年,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11万名,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行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责任追究。

  根据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已遴选出71476名员额制检察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李泽林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员额制’改革,激发了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让李泽林高兴的还有,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委出台一些规定之后,两高、三部委也都出台了相应规定,更加细化了对律师维权的具体措施,“为建立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都很好!”

  一连说了几个“很好”之后,李泽林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针对两高报告,他有很多感慨,为此,他自己总结了以下“四个精神”:

  第一,敢于啃硬骨头,从顽疾入手的精神。

  过去,一个是立案难,一个是执行难,这“两难”是历史性的顽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最高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的部署,下大力气,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执行难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有望实现周强院长向全世界昭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顽疾,能做到这种程度,实属不易”。

  第二,敢于碰硬,从纠错入手的精神。

  中共十八大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纠正了聂树斌案、谭新善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反响非常强烈。传播了正能量,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周强院长强调,要坚决引以为戒,强化办案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直面问题、有错必纠,持续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回顾2016年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时,也重点提到纠正冤错案件。

  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表现在,对自己队伍中内部腐败问题以及“害群之马”也绝不手软。最高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13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656人,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6人。

  “这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队伍,让队伍更加充满朝气,这也是一个精神。”李泽林说。

  第三,从健康入手注意劳逸结合的精神。

  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去年以来,周卫东、侯铁男等36名法官积劳成疾、英年早逝”。

  李泽林介绍,侯铁男是黑龙江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我作为黑龙江一名法律工作者,为他的英年早逝,感到痛心”。

  李泽林对《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说,这些优秀的法官殉职在工作岗位上,一方面精神可嘉,但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别让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太苦了、太累了,“就是一台机器,也得休息,也得加油,况且是人呢,他们需要正常的生活,不是工具”。

  为此,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要注意让司法工作人员做到劳逸结合,“这其实也是一种精神,当然,这个是我临时想到的”。李泽林说,“这个精神很重要,人是生产力第一要素,只有保证了健康,才能保证生产力发展”。

  第四,从案件核心入手的精神。

  实际上,我们已经喊了很多年的“以审判为中心”了,但面对当时的“多个中心”特别是“以侦查为中心”等情况,都可能因为被利益集团绑架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以审判为中心”成为一句空话,没有真正实现。

  如今,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缕清了脉络,能做到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在如此基础上,真正回到了客观的司法救济途径上,以审判为中心,一切以庭审为重点,诉辩双方不在法庭上是不能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而证人出庭、鉴定人员出庭等一切措施,都是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来完成的——以审判为中心,证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公正实现了一个“涅槃式”飞跃。

  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绝不能“和稀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公正。就像“打老虎”也“打苍蝇”一样,对于轻伤害、虐待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何依法公正处理,让百姓心服口服,也是彰显司法公信力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因为,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百姓生活中经常发生,看得见,摸得着,“老百姓能够通过点点滴滴切身感受到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依法、是否公正”,李泽林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绝不能‘和稀泥’”。

  现实生活中,有的司法机关对一些轻微刑案不是“太上心”,认为都是“小案件”,不值得下太多太大的力气,为此会出现“和稀泥”的现象,“其实,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化解矛盾,而是把矛盾推出去了事的心态”,李泽林认为,“这反而会埋下次生矛盾的隐患”。

  “国家提倡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您认为调解的前提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问。

  李泽林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亦或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调解,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采用速裁方式调解轻微刑案,是有积极意义的,能及时化解矛盾,不用走繁杂程序,节约社会资源。

  调解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根本。

  调解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划清责任。

  “调解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和稀泥’”,李泽林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他始终坚持,法院当以裁和判为主,因为公权力解决矛盾是最根本的,“因为,借助公权力化解矛盾纠纷,还有一个昭示的作用,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和稀泥’,当‘和事佬’,那就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了。如果在民间,百姓这样做,就另当别论了,是不是?”

  李泽林强调,划清责任非常重要,他(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由于他(她)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施以轻判,但首先是划清责任,有悔罪和改过的表现,这是前提。“如果这个前提丢了,就有可能被其他人利用,变成一个腐败的手段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影响法律公平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

  调解的第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各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还要硬调解的话,是绝对不行的,因为如此做法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的前提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存在调解,而就是‘压解’了”,李泽林进一步解释道,“就是压制一方进行调解”。

  在迫于某种压力情况下,从表面上看,矛盾似乎通过所谓的调解来解决了,司法机关在程序上似乎也了结了一起案件,但实际上,被压制的一方当事人会心里不服,极有可能会反悔,有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化解矛盾,更不是国家提倡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本意,“实际上,这种做法,破坏了规则,只是把矛盾推出去了而已”。李泽林介绍,检察院对一个案件有权审查够不够起诉条件,评价当事人是否涉罪是其法定职责,但是,从国家衡平的原则来讲,“检察机关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选择性运用,如果这样的话,不利于真正达到惩治犯罪、保护国家秩序的目的”。

  当一个案件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时候,就要尊重法律程序,“以审判为中心,让各方当事人,把理说在法庭上,讲事实,摆证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最后由法院断定,是否有罪、罪大罪小”。

  李泽林最后总结说,涉嫌任何一个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想调解,前提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划清责任,各方自愿同意调解,并发自内心地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这种情况下的调解,“才会让各方心服口服,才会真正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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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