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日讯(记者 吴佳佳)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进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2020年底前,总结先行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依托国家医保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通知要求,分类指导12个试点省(区、市)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进一步扩大试点统筹地区、试点医药机构和直接结算范围。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普通门诊后门诊慢特病,结合各地信息平台建设实际情况和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建设要求,优先联通就医地集中、参与意愿高的地区,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同时,其他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可在10月10日前向国家医保局报送试点申请,11月底前完成系统改造,12月底前经国家医保局验收后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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