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车摇号新政征求意见 官方十问十答

2020-06-04 13:34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原标题: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小客车指标配置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本市拟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本市拟于今年下半年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有关配置方案一并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或者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anyi@jtw.beijing.gov.cn。

  二、通过书面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收)(邮政编码100073)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方案说明

  一、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内在联系是什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文件层面为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提供依据,原则性规定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总体目标、总体路径、调控措施等内容。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是由本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文件,在《暂行规定》的框架内,对小客车数量调控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从而使《暂行规定》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则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中的规则,制定的临时性、一次性措施方案。

  三个文件将在履行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其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计划于明年实施;一次性增发指标配置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份启动实施。

  二、和既有政策相比较,政策优化方案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为加强小客车指标配置的针对性,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政策优化方案在保持现行调控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层面有关要求、政策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普通指标摇号和新能源指标轮候配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同时,指标配置向“无车家庭”倾斜照顾,通过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优先解决“无车家庭”群体的拥车需求。这是本次政策优化方案中最核心的内容。

  二是增加对个人申请更新指标数量的限制,并配套放开名下多车的个人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转移登记车辆。具体来说,就是每人最多只能保留1个小客车指标。1人名下如果拥有多辆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其向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是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现有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从这些年的施行情况看,一是出于个人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更新指标,对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许多不急于新购置车辆的个人,不得不赶在时限到期前申请更新指标,不利于实现调控政策关于放缓机动车增速的目标。因此,政策优化方案拟取消这一时限,方便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同时起到减少存量小客车,减轻道路拥堵、停车矛盾和生态环境压力的作用。但是,一旦申请到更新指标以后,指标有效期仍为12个月不变。

  三、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随着近年来申请指标人数不断增多,个人普通指标摇号的平均中签率持续走低、个人轮候新能源指标所需的时间不断加长。有的家庭一辆车也没有,全家人参与摇号却长期无法获得指标,而有的个人或家庭却拥有多辆车。这种不平衡逐渐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购买外埠车、皮卡车,违规改装封闭式轻型货车等一系列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行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调控政策的意见建议当中,反映此类问题最多,呼吁“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诉求最为集中。

  实际上,市有关部门也早已开展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方案的研究,但由于前些年大数据应用和共享的基础还不足以支撑精细化的指标调控措施,因此一直处于研究储备状态。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国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记和车辆管理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融合共享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具备了技术和数据基础。一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出“无车家庭”;二是群众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享受到“一网通办”的便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经过数据比对核验后,还需要进一步核查证明的信息,将引入公证服务。另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愈加完善也为政策实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优化方案将要求家庭申请人要共同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现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后,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四、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夫妻间相互扶持、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着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宪法、婚姻法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审议通过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所以,政策优化方案将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此外,综合考虑小客车的出行效用、乘员空间、拥车用车便捷性等因素,将“家庭申请人”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的范围内,能够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五、如何从个人申请指标转换为以家庭申请?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是否只能组成一个家庭申请指标,还是可以组成多个家庭申请指标?

  目前正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指标配置的申请人,如果想转换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有配偶的,首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没有配偶的可以考虑和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当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双方父母共同申请。

  判断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请,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双方都不符合条件;如果双方均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条件,符合的一方能共同申请(不要求双方均满足才能参与申请)。

  判断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请,除了要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外,还要看子女的配偶拥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情况,配偶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申请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最大范围。当然,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成员符合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的条件,是可以组合成多个家庭来申请指标的,不过,作为一个家庭来申请时,家庭申请人越多,家庭总积分就越高,获得指标的概率也更高。

  六、如何在指标配置中体现对家庭的照顾?

  政策优化方案引入了家庭积分的概念并合理设置积分规则。在普通指标配置时,通过家庭积分赋予“无车家庭”远高于个人的中签概率;在新能源指标配置时,除分配给单位和营运车的指标配额外,首先拿出80%的指标根据家庭积分高低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在计算个人积分时,对家庭申请人以往参与过摇号的次数或轮候的时间均转换为积分进行累加。计算家庭总积分时,一是充分体现夫妻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因素,夫妻双方都在摇号的中签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员在摇号池中人多的中签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际数多的,中签倍率高。

  根据家庭积分规则,以当前个人摇号平均阶梯积分为5进行测算,举例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优势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2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一名子女组成共两代3人,夫妻均在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54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0倍多。

  案例3夫妻两人小家庭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及其配偶2人组成,只有主申请人在摇号,个人阶梯数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3倍多。

  七、为什么要对申请更新指标的数量做出限制?

  近年来,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严重“背户”行为,公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依法撤销车辆登记等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利用一人名下多车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的行为,指标调控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加强打击,一经查实将收回指标,已经购置车辆的,将纳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此次政策优化方案提出限制名下多车的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确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的原则。而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车辆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报废,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同时,为方便其家庭成员拥车用车,允许名下有多辆车的个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八、在车辆转移登记环节设置亲属关系存续年限的考虑是什么?

  为有效打击通过结婚登记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违法行为,提高行为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维护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严肃性,政策优化方案提出,在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办理向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车辆时,受让方与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存续期也需满1年。启动实施后,将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九、今年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考虑是什么?

  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拉动消费、稳定经济、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市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无车家庭”配置。具体配置办法总体上与政策优化方案中关于按家庭积分排序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方案保持一致。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启动实施,让2万个“无车家庭”尽早受益。

  十、此次修订政策实施后,年度指标配额是否会有调整?

  这次政策优化方案主要是调整配置方式,原则上对明年年度指标配额数量暂不做调整。关于中远期调控思路,相关部门将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按照控拥有、限使用、差别化的原则实施交通需求管理,到2035年小客车出行比例和车均出行强度降幅不小于30%”的要求,专项进行研究。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家庭、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并且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可作为家庭主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持有人,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并且应当符合前款“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应当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家庭成员若离异,离异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离异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家庭获得指标后,所有家庭申请人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家庭主申请人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一辆取得更新指标。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申请。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市场监管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应当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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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