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话深圳个人破产立法推动人 详解征求意见稿细节

2020-06-04 11:19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深圳6月4日消息(记者刘祎辰)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公司能够破产,个人能破产吗?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答案是否定的。但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已经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这也让部分法律界人士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称为“半部破产法”。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开始破冰。一些人担心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会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信条被打破,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草案如何平衡破产者及其债务人的权利保护?

  6月2日,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图片来源:深圳人大网)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保护自身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开,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评论认为,允许个人破产完全是在保护欠债者。但翻开草案,“适用范围”中就明确,可以申请破产的,不但有债务人,还有债务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逾期未被清偿的债权人。换句话说,如果债主判断借钱的人有钱不还或者资不抵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就把‘老赖’所有的资产都给搜出来,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对于债务规模50万元的门槛设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介绍,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会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他说:“50万元的规模是与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过关联和分析的,认为50万元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最终能不能够受理或者批准,还是由法院最后来作出一个综合的裁决。如果在债务人本身的资产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这样一个数额就进入破产程序的。”

  多重“验真”识别诚实而不幸的的债务人

  而个人申请自身进入破产程序的,需要提交诚信承诺书、财产及收入说明等。而且需要自法院受理日向前追溯三年,一切财产变动均需要报告,以供甄别申请人是否为“诚实守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恶意破产的“老赖”来钻空子。孙迎彤说:“在申请破产之前的几个年份,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也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有些人可能自己不想还钱,他就提前转移财产,而这些都在条例里有规定。”

  设置三年考察期的考虑是什么?

  当债务人获批进入破产程序,还要经过一定的免责考察期,完成清算,才可以得到剩余债务的豁免。在此次公开的草案中,考察期设定为三年。在此期间,债务人都将与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无缘,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记者看到,考察期的设置在欧美等国家个人破产法律中均有出现,美国设置为七年。相比较而言,稍短的三年时限有怎样的考虑?孙迎彤表示:“它实际上是三到五年,其中有两年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因为经济活动、社会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在产业中包括产品迭代速度也比原来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重启自己的智慧对社会作贡献,认为三年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

  终身追溯追责 封堵恶意破产欺诈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了所有确定清算的财产、遵守了所有权利限制、且没有出现藏匿财产等行为,免责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权,并免除剩余债务,破产清算程序至此终结,债务人获得了从新开始的机会。不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律师赵广群表示:“如果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破产申请人存在欺诈,都可以申请撤销免责,终身追责。”

  其实个人破产对很多人来说并不完全陌生。我国香港艺人钟镇涛就曾在2002年申请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他全部收入都要上交,扣除生活必需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立法推动者:先行示范区的确立给了深圳立法破冰的关键勇气

  但要说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来到身边,不少人心里也会打鼓。欠债还钱这样的老话说了那么多年,为什么要改?又为什么是现在要改?

  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征求意见的这一天,卢林等了六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刘祎辰 摄)

  条例草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这一天,深圳执业律师卢林很兴奋,因为这一天他已经等了六年。2014年6月,时任深圳律协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他,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在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想法。他说:“大部分人还是觉得有点不成熟,但是西方在百年前就出现了个人破产法,难道他们百年前比我们现在还好,我是不相信的。”

  之所以迫切地想推动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的先行先试,与卢林长期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经历密不可分。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深圳超过90%的企业为民营企业,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在这里逐梦创业。然而,远非所有创业之路都通往成功,对很多人来说,一次失败、终身背债。卢林说:“我们天天都在做清算工作,发现很多的企业是清算完了,注销了,但最重要的是,人的责任没有免除,因为那个人都是给企业贷款做担保的,比如法定代表人、高管。人是生产利益要素里面最重要的要素,如果你不把他解放出来,还谈什么创业沃土,他就没法创业,天天被人家追债,而且没有任何期限,一旦创业失败,终身爬不起来。”

  公司是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破产;但个人破产无门,只能背债到底。债务主体间的不平等还衍生出一系列问题,这一点,同样是律师的赵广群也深有体会。赵广群说:“本来设置企业就是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现实中,机构给企业注入资金的时候,往往要求法人以个人资产担保,就让他陷入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中。‘套路贷’其实就是抓住了这样一个漏洞,可以一辈子纠缠你,所以不怕把钱交给你。”

  很快,深圳律协向深圳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立法建议,希望学习国外经验,在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立法。卢林和他的团队受到委托,很快起草了相对完整的立法建议和草稿。然而,个人破产与传统普遍认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父债子偿”的观念大相径庭,加上2014年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远没有今天完善,立法工作一有开展的苗头,就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及争议,陷入停滞。

  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已探索多年,2015年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建议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刘祎辰 摄)

  卢林认为,转机出现在2019年。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深圳迎来了更好的消息。卢林说:“我要强调的就是2019年8月公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这个决定对深圳影响太大了,上面写的是用足用好深圳的立法权,这句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就是你要先行先试,你还等啥?”

  如今,个人破产条例终于在深圳试水破冰,草案第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一直到6月18日前,草案将充分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卢林说,从第一次征求意见到最终颁布实施,草案可能还会有很多变化。未来,从深圳的条例出台,再到全国立法,可能又会是一个相对长时间的过程。不断完善是必须的,但之于当下,迈出去这一步,至关重要。卢林说:“看美国破产法改了多少次了,它也在不断修改,但是总得有制度,要迈出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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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