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减肥胶囊” 判10年半罚400万元!

2020-07-14 11:08 来源:扬子晚报

  明知自己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仍然向全国各地发货。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两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邵某乙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在安徽省合肥市居住地经营某宝店铺,向他人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胶囊后,经分拣、包装、贴标签后,通过某宝交易、快递发货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得款19万余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邵某乙将两个某宝店铺交由被告人邵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居住地经营,生产、销售的渠道、价格不变,至案发得款169万余元。2019年7月30日,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邵某甲居住地扣押到尚未销售的绿白色胶囊106485粒、橙色胶囊4951粒等共计货值21万余元。

  海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邵某甲销售金额近170万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邵某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生命安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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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支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