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上开别人“玩笑” 法院判侵权加赔偿

2021-11-26 07:19 来源:郑州晚报

  抖音等短视频分享平台上,也不能随意发布内容,一些“玩笑话”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昨天,记者获悉,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女子张某因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调侃别人的“玩笑视频”,被判决删除侵权视频、发布道歉视频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金波

  案情:抖音上发“玩笑视频”被诉侵权

  今年5月21日,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一则短视频,视频中一个未打码小女孩拿着收款码用手机壳在摆弄,张某配上某小品演员“哎呀呀呀呀呀,这是什么造型挺别致啊”的台词,同时配以“好歹我也摆摊十多年啊,今天被上了一课,我已经深深怀疑我自己的智商了”的文字。

  当日该视频播放二三十万次,点赞7.5万人,转发3169次。

  该视频中小女孩孙某系多重残疾人,目前在新野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力、听力均有障碍,生活靠老师照顾,与人沟通存在困难。

  视频发布后,当晚6点左右,孙某亲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此事。这条视频在不了解未成年人孙某的情况下,张某和丈夫就直接评价“故意骗吃”,导致孙某名誉遭到极大影响。事后孙某监护人通过亲友联系张某,张某删除视频。孙某监护人向新野县汉华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解,要求张某和丈夫赔礼道歉。张某两人不同意在抖音上道歉,孙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

  判决: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

  新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小女孩孙某购买肉夹馍未付钱的情况下,未弄清事情原委,将孙某用手机壳扫码拍成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引发大量播放及转载,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造成孙某精神上的痛苦,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问题,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所受侵害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为宜。

  说法:他人过错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案是基于因当事人采用抖音方式侵犯受害人名誉权从而引发诉讼。相比较传统媒体,抖音等自媒体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消除。在网络平台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程度,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特点,发布信息对成员潜在的影响以及成员反馈的评价等因素综合考量。

  受害人具有过错不能成为侵犯名誉权免责的理由。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小女孩孙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妨碍被告张某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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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