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被质疑未注册成功仍继续使用

2018-08-30 07:13 来源: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琳)昨日,有媒体质疑茅台集团宣布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仍继续使用“国酒茅台”字样。记者看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主页上的广告依然使用“国酒”的字样,“国酒茅台·国之栋梁”公益计划也在推进。

  8月13日,茅台集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宣布茅台集团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并称“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

  事件的起源是茅台集团申请注册“国酒茅台”,2016年12月31日,商标局不予注册,理由是这一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2017年1月13日,茅台集团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希望这一商标可以获得注册。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这些活动应该是茅台公司在撤诉之前就计划好的,目前沿用了之前的活动名称来宣传,以对合作伙伴有所交代,应该是资源配置和宣传滞后的表现,而且只是作为宣传之用,并不用于商标。在他看来,茅台的做法可以被称为避重就轻和打擦边球。

  亮剑咨询总经理牛恩坤认为茅台的专卖店都是国酒茅台,是历史传承下来的,商标没有注册成功,不代表不可以用“国酒茅台”进行传播:“凡是中国酒都可以称为‘国酒’,但要消费者认可才行,才是真正的国酒。”

  记者通过茅台公关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茅台公司了解对该事的反应,但至截稿前仍未获得联系。贵州茅台广东省级特约经销商董事总经理郭超仁称,“国酒茅台”没有注册成功,不代表茅台公司不能使用“国酒茅台”字样:“这只代表茅台公司不能一家独用‘国酒’的名称而已,‘国酒’不是受保护的商标,也可适用于其他的品牌,茅台公司使用是没什么问题的。”

  而知行力总经理梁超则认为茅台没有成功注册“国酒”就不能使用这些字样,否则就是忽悠欺骗消费者:“如果茅台继续用‘国酒’却不被处罚,那么国內一大批酒厂都会跟进用‘国酒’概念,比如什么‘浓香国酒’、‘新国酒’都在陆续面世,这样市场就会混乱不堪了。”

  律师观点

  使用“国酒”字样容易让人产生联想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董宜东律师认为,商标注册被驳回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性的规定,以这个条款为理由驳回的商标不能使用;第二种是违反商标法三十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使用;第三种被驳回的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是否使用,但继续使用没有太大意义,一般建议企业不再使用。“国酒”被驳回是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具有欺骗性和虚假宣传作用,因此不但不能给予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种带“国”字加商品名称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商品由国家政府部门指定或代表国家,带有欺骗性,并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六月份专门开展了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的专项行动。在他看来,茅台集团在注册商标“国酒茅台”被驳回后还继续使用,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范晓倩分析称,在我国,商标是否获得注册不是其使用的必要条件,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意味着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茅台公司继续使用“国酒”二字,可能意图是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是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他们在声明中表示的‘接受’只是接受商评委不予注册‘国酒’商标的裁定,并且撤回对商评委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起诉,并不代表其接受不再使用‘国酒’这两个字。”在她看来,没有注册的文字或标识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且茅台集团有可能认为目前并非将“国酒”作为商标使用。

  不过,她认为,如果茅台继续使用“国酒”二字,可能会引来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投诉或者起诉,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国酒’的定义并非法律层面,但是在茅台的使用和宣传中,‘国酒’带有一定的‘国家级酒’‘品质达到国家级’的含义或联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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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殷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