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合规部总监王爱宾:《证券法》修订应强调过程责任 加重发行人责任

2019-05-25 07:30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孟 珂

  

  东北证券合规总监王爱宾在会上表示,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是“一体两翼”的,以注册制为突破点,设立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专章,同时对证券机构的责任有更高的要求,总体上反映了市场发展改革的需求。

  对于证券法具体条款,王爱宾结合行业和公司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建议。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他认为,目前有30多万从业人员,他们最熟悉资本市场,最有可能成为“成熟、理性投资者”,将这些从业人员屏蔽在二级市场之外,不利增强资本市场活力。

  王爱宾建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证券买卖情况,并不得与其所任职务、工作职责等发生利益冲突。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制度”。

  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定位。王爱宾表示,应强调过程责任,加重发行人的责任,中介机构是把关人、守门人。他对相关条款的建议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发行人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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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