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券简称冠“H” 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

2019-05-25 07:25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姜楠 张歆

  在证监会指导下,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于5月24日正式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合称《通知》),以建立适应特定债券特点和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处置需要的差异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为风险处置各方创造市场条件,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后续,沪深交易所将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积极稳妥推进《通知》落地,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

  深交所还表示,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在交易层面,特定债券的简称将冠以特殊标识“H”,以便于投资者识别;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且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转让门槛设定为1张或其整数倍,且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有利于增加风险定价弹性空间;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沪深交易所方面表示,考虑到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殊性,其参与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且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全面了解特定债券相关风险。

  另外,考虑特定债券的偿付安排可能多样化,如债转股、非货币清偿、折价清偿等,《通知》在债券偿付方面保持了一定灵活性,中国结算基于发行人委托,可以根据深交所通知,代为划付相关资金、对债券份额进行注销,但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于信息披露,深交所方面表示,特定债券原则上均须按现行相关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且受托管理人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上交所表示,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上交所方面还提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为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转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拟卖出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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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