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7分支违法遭罚108万 6分支违规转嫁经营成本

2020-01-23 17: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89号-98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分支存在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项目建设;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三宗违法违规行为,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罚款合计108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89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灞桥区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0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区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1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2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3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4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转嫁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5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1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6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支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7号显示,赵虎对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负承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8号显示,王鹏对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款置换前期股东投资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负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据2018年年度报告,长安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三大股东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2.0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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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