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榆林分公司违法遭罚 虚挂营销员业务套取佣金

2020-01-23 14: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榆林监管分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榆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18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榆林分公司”)违法遭罚15万元;王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刘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分别遭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榆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显示,人保寿险榆林分公司虚挂营销员业务,套取营销员佣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榆林监管分局对人保寿险榆林分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榆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王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榆林监管分局对王芳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榆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刘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榆林监管分局对刘鸿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公布的“关于刘鸿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保监许可〔2017〕524号)”显示,核准刘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7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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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