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贷后监控不到位 贷款资金被违法挪用

2019-01-22 10: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存在贷后监控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挪用于对外增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被河南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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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