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分行四宗违法事实遭罚 违规使用账户

2019-01-22 09: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银罚〔2018〕7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存在违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违规办理账户变更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账户撤销业务、违规使用账户四宗违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决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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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