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系列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近些年我国在实行积极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过程中,这一直是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今年以来,为继续化解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影响,针对总需求不足这一主要矛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继续在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加力增效,以服务于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宏观治理目标,支持经济运行进入合理区间并实现高质量发展。而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今年延续和优化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明确发布,是在连续数年较大力度实行减税降费的基础上,在新的一年中进行的更趋务实的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创造力。
近年来,为数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遇到了一定的生产经营困难。针对此,两部门明确,将在两年间,也就是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具体是指同时符合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3个条件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只计其中的四分之一),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可见,在前些年对以增值税为主要代表的流转税推出降低税率、加快留抵退税等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措施后,在所得税方面,有关部门今年有重点地继续体现了对于我国1.6亿多户经营主体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支持,这有利于激励其在复工复产、创业创新中,以更高的积极性在业绩上发力进取。此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两部门还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5年为期,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