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收警示函 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务超6个月

2022-07-04 10: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经查,发现恒泰证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恒泰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恒泰证券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在香港以「恒投证券」(中文)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1476.HK)。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自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决定的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限期另行作出决定,并要求原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关注治理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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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