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杭州违法被罚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

2022-07-01 17: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1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消行罚决字﹝2022﹞第0148号)显示,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东路分公司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的违法行为。

  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东路2号的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东路分公司法人变更后营业,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28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为新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HAI DI LAO HOLDINGS PTE.LTD.全资子公司。

  海底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海底捞”,HK.06862)年报显示,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为公司附属公司,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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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