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来伊份某门店违法被罚 商品未标注规格和计价单位

2022-07-01 17: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715号)。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春路三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3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在曹路镇民春路540号1层进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自2022年5月4日至5月10日,当事人以“来伊份(民春路三137Z店)”名义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销售“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丸川多味泡泡糖”,其中“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9元,“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丸川多味泡泡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上述商品对外只标明了价格,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注规格和计价单位。经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拟责令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春路三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来伊份”,603777.SH)年报显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0715号 

  当事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春路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7AUKDL1R 

  经营者:施晶婷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春路540号1层 

  经查明:当事人在曹路镇民春路540号1层进行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自2022年5月4日至5月10日,当事人以“来伊份(民春路三137Z店)”名义在美团外卖平台线上销售“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丸川多味泡泡糖”,其中“来伊份无糖薄荷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9元,“乔克蒂姆趣味盲盒压片糖果(卷毛驼驼系列)”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丸川多味泡泡糖”仅对外标示价格15.9元。上述商品对外只标明了价格,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注规格和计价单位。 

  经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于2022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2〕1520220007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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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