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南京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销售基金预估业绩

2022-07-01 10: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王欣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王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欣: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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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