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去年0营收8亿股权激励 专利被诉拟IPO募24亿

2021-12-01 06:4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上交所官网近日发布消息,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2021年第9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生物”)的首发申请。益方生物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15亿股,拟募集资金24.09亿元。益方生物是一家立足中国具有全球视野的创新型药物研发企业,聚焦于肿瘤、代谢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 

  益方生物拟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15亿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该公司拟募集资金24.09亿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资产总额分别为476.38万元、5466.34万元、10.57亿元和9.47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4897.91万元、5660.02万元、4668.89万元和8859.55万元。 

  益方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王耀林(Yaolin Wang)、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代星(Xing Dai)。三人均为美国国籍,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 

  益方生物表示,公司符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2020年7月之前,益方生物还是香港益方100%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其当年5月的增资价计算,公司估值不到4.24亿元。2020年7月,以益方生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其估值仅为3.59亿元。 

  2020年9月,益方生物再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引入20余家机构投资者和部分自然人股东,融资10亿元,按照增资价格计算,益方生物估值随即飙升至48.24亿元。两个月时间,益方生物估值即超过科创板上市标准。 

  益方生物所有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产品尚未实现销售收入,益方生物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益方生物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3亿元、-9498.59万元、-10.53亿元和-1.67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703.11万元、-942.63万元、-2.12亿元和-1.67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47亿元。 

  益方生物相关人员在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时表示,2020年,公司净亏损增加主要因为当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所致。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9592.18万元、1.33亿元、10.08亿元和1.48亿元。 

  其中,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1036.93万元、3008.10万元、8.17亿元和1007.1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0.81%、22.69%、81.11%和6.78%。 

  益方生物解释称,其中,2020年度研发费用中股份支付费用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历史年度在开曼益方层面授予的股票期权集中加速行权和取消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在2020年当期一次性确认所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投入的累计金额为5.17亿元。 

  益方生物的产品管线有1个处于新药上市申请阶段的产品,3个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产品和5个临床前在研项目,临床开发的产品项目跨越I期到新药上市申请(NDA)等多个阶段。 

  其中,3个核心产品D-0120、D-0502及D-1553均面临已申报上市或处于临床阶段的产品的竞争。核心在研产品BPI-D0316的新药上市申请(NDA)已于2021年3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受理,目前在药品审评中心(CDE)审评中,预计于2022年可获得上市批准。 

  不过,BPI-D0316产品所处的第三代EGFR抑制剂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尽管BPI-D0316处于国内相应领域临床研究和上市申请进展前列,但国内市场存在已获批同类药物的竞争。第三代EGFR抑制剂同类药物阿美替尼于2020年3月获批上市,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第三代EGFR抑制剂同类药物伏美替尼已于2021年3月获批上市,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 

  此外,针对BPI-D0316产品,益方生物主要依赖于合作方贝达药业来开展商业化。目前,益方生物尚未建立自主商业化销售团队。2018年12月,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就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内(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的商业化达成合作,约定在合作区域内共同拥有BPI-D0316的相关中国专利及专利申请权。 

  此外,贝达药业在合作区域内独家实施共同拥有的专利,针对应用领域进行研究、开发、商业化、制造、使用、市场推广以及销售BPI-D0316及产品。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贝达药业将向益方生物支付首付款以及后续研发里程碑款项合计2.3亿元,以及产品上市后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及约定比率的销售提成费,直至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在合作区域内的最后一个BPI-D0316产品的相关化合物有效专利有效请求到期为止。 

  报告期各期,益方生物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5530.00万元、0万元及0万元。2019年起,贝达药业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就BPI-D0316产品权益转让向益方生物支付专利及专用技术转让费用,益方生物于当年确认相应收入。 

  益方生物还存在一起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和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 

  其中,益方生物与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倍而达”)存在专利申请权纠纷。 

  2020年12月,上海倍而达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益方生物、贝达药业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倍而达诉称,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以非法手段不正当地获得其技术,并擅自就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1910491253.6、发明名称为“嘧啶或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和医药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上海倍而达要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及后续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归其所有,并要求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配合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益方生物发出《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传票》,要求就该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 

  此外,益方生物与美国倍而达存在商业秘密纠纷。 

  2021年3月,Beta Pharma Inc.(以下简称“美国倍而达”)在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对公司、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律师Wansheng Liu提起了民事诉讼(编号为3:21-cv-05103-BRM-ZNQ)。与公司及江岳恒(Yueheng Jiang)相关的诉讼理由包括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新泽西州商业秘密法》项下的商业秘密盗窃,以及与美国倍而达声称的保密和专有的BPI-7711化合物相关的商业秘密盗用、对于违反受托义务的协助和教唆、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民事共谋。 

  目前本案在等待新泽西地区法院排期开庭,益方生物和江岳恒(Yueheng Jiang)正在准备证据积极应诉。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76.80万元、-2154.00万元、-1.97亿元和-1.26亿元。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仅于2019年产生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为0%、85.88%、0%和0%。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益方生物流动比率分别为0.08、0.80、22.64和12.76,速动比率分别为0.08、0.80、22.57和12.66,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1028.16%、103.54%、4.42%和9.36%。 

  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96、3.85、11.64和9.85,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68、3.74、11.26和9.51,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68.96%、64.69%、15.41%和18.64%。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35.88万元、2755.74万元、10.32亿元和8.73亿元,主要为银行存款。2020年9月,益方生物完成新一轮融资,当期末货币资金余额较2019年末增长迅速。 

  三名实际控制人均为美国国籍 

  益方生物前身系益方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2020年12月9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益方生物是一家立足中国具有全球视野的创新型药物研发企业,聚焦于肿瘤、代谢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该公司的核心产品主要聚焦于肿瘤、代谢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均为自主研发。 

  2021年4月15日,益方生物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益方生物表示,公司符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益方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15亿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该公司拟募集资金24.09亿元,其中,19.00亿元拟用于新药研发项目,5.10亿元拟用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InventisBio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益方”)、YUEHENG JIANG LLC、XING DAI LLC合计持有益方生物1.58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2621%,为益方生物的共同控股股东。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益方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王耀林(Yaolin Wang)、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代星(Xing Dai)。王耀林(Yaolin Wang)通过香港益方、YAOLIN WANG LLC 控制益方生物合计24.7564%股份,江岳恒(Yueheng Jiang)通过YUEHENG JIANG LLC控制益方生物5.8316%股份,代星(Xing Dai)通过XING DAI LLC控制益方生物4.4457%股份。王耀林(Yaolin  Wang)、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代星(Xing Dai)合计控制益方生物35.0337%股份,实际支配益方生物股份表决权超过30%。王耀林(Yaolin Wang)、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代星(Xing Dai)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对益方生物实施控制,决定和实质影响益方生物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管理层的任免。2020年10月,王耀林(Yaolin Wang)、代星(Xing Dai)、江岳恒(Yueheng Jiang)、张灵(Ling Zhang)、 香港益方、XING DAI LLC、YUEHENG JIANG LLC、LING ZHANG LLC 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YAOLIN WANG LLC于2021年6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各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方同意YAOLIN WANG LLC作为签署方加入原《一致行动协议》,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中各方的义务。 

  王耀林(Yaolin Wang),男,1963年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药理学专业,博士学历。1992年至1997年,于美国贝勒医学院进行了博士后研究;1997年至2009年,于美国先灵葆雅公司任主任科学家;2009年至2015年,于美国默沙东公司任主任科学家;2015年至今,任益方生物总经理;2017年至今,任益方生物董事长。 

  江岳恒(Yueheng Jiang),男,1971年生,美国国籍,毕业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有机化学专业,博士学历。1996年至2009年,于美国先灵葆雅公司任I级科学家;2009年至2011年,于美国默沙东公司任II级科学家;2011年至2012年,于雅恒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至2018年,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8年至2020年,任益方生物资深副总裁;2020年至今,任益方生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代星(Xing Dai),男,1975年生,美国国籍,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有机化学专业,博士学历。2006年至2008年,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2008年至2009年,于美国先灵葆雅公司任资深科学家;2009年至2015年,于美国默沙东公司历任资深科学家、副主任科学家、项目主管;2015年至2020年,历任益方生物副总裁、资深副总裁;2017年至今,任益方生物董事;2020至今,任益方生物副总经理。 

  被问询专利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益方生物核心技术人员为王耀林(Yaolin Wang)、江岳恒(Yueheng Jiang)、代星(Xing Dai)、张灵(Ling Zhang)。 

  张灵(Ling Zhang),男,1964年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和美国天普大学微生物与免疫学专业,博士学历。1999年至2001年,于美国葛兰素史克公司任高级科学家;2001年至2004年,于美国强生公司任副总监;2004年至2005年,于美国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任总监;2005年至2013年,于美国默沙东公司任总监;2013年,于美国新基医药公司任高级总监;2014年至2018年,于美国第一三共制药公司任高级总监;2018年至今,任益方生物首席医学官;2020年至今,任益方生物副总经理。 

  根据招股说明书,益方生物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先灵葆雅公司、默沙东公司、新基医药公司等同行业公司。此外,益方生物部分技术人员在以前任职单位签署过保密条款。 

  对此,上交所予以关注,并要求益方生物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性权利的形成或取得的详细过程及有关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独立取得、合作取得或第三方转让或授权,形成或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与相关人员的任职经历是否相关,是否涉及职务发明。 

  益方生物回复上交所问询称,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耀林(Yaolin Wang)、代星(Xing Dai)和张灵(Ling Zhang)确认,其在公司专利形成期间与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内容没有相关性,公司专利的研发工作不属于其以前任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公司专利的研发过程亦未使用过其以前任职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公司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其以前任职单位的任何研发项目在技术内容上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公司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商业性权利的形成过程不存在涉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的情形。 

  益方生物还表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曾与前任雇主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曾签署保密条款,不存在违反相关的保密条款、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与前任雇主均不存在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47亿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益方生物所有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产品尚未实现销售收入,益方生物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益方生物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3亿元、-9498.59万元、-10.53亿元和-1.67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703.11万元、-942.63万元、-2.12亿元和-1.67亿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47亿元。 

    

  益方生物表示,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并将持续亏损。 

  报告期各期,益方生物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5530.00万元、0万元及0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益方生物主要产品尚处于临床开发阶段,尚未实现产品上市销售。2019年起,贝达药业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就BPI-D0316产品权益转让向益方生物支付专利及专用技术转让费用,益方生物于当年确认相应收入。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76.80万元、-2154.00万元、-1.97亿元和-1.26亿元。 

  产品尚未上市销售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益方生物有3个核心产品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且仅完成I期或IIa期临床试验,核心产品数量较少且尚处于早期研发阶段,若公司的核心产品未能获取良好的临床数据、临床开发速度落后、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上市后营销不及预期,均会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益方生物的产品管线有1个处于新药上市申请阶段的产品,3个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产品和5个临床前在研项目,临床开发的产品项目跨越I期到新药上市申请(NDA)等多个阶段。 

  益方生物的3个核心产品D-0120、D-0502及D-1553均面临已申报上市或处于临床阶段的产品的竞争。 

  益方生物还提示称,此外,由于D-0120的同适应症竞品非布司他的专利保护期已届满,且已于2020年进入集采目录;D-0502的同适应症竞品氟维司群的专利保护期已届满,已有多款仿制药产品在国外和国内上市销售,存在潜在的竞品纳入医保目录或集采目录的可能;目前国内尚未有KRAS G12C抑制剂获批,KRAS G12C突变的实体瘤目前尚无标准治疗方案,D-1553尚不存在同适应症竞品。因此,公司上述核心产品存在竞品已纳入集采目录的情形以及未来竞品可能纳入医保目录或集采目录,若公司核心产品的竞品上市后未及时纳入医保目录或集采目录,则公司面临核心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销量增速不及预期等风险。 

  核心产品竞争激烈,依赖合作方开展商业化 

  益方生物核心在研产品BPI-D0316的新药上市申请(NDA)已于2021年3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受理,目前在药品审评中心(CDE)审评中,预计于2022年可获得上市批准。 

  不过,BPI-D0316产品所处的第三代EGFR抑制剂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尽管BPI-D0316处于国内相应领域临床研究和上市申请进展前列,但国内市场存在已获批同类药物的竞争,其中第三代EGFR抑制剂同类药物奥希替尼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一线及二线治疗;第三代EGFR抑制剂同类药物阿美替尼于2020年3月获批上市,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第三代EGFR抑制剂同类药物伏美替尼已于2021年3月获批上市,适应症为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称,BPI-D0316还未获批上市,已丧失在市场推广、医保调价、用药路径、药品先行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益方生物认为,若BPI-D0316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将难以取得良好的市场份额并实现销售预期。 

  针对BPI-D0316产品,益方生物主要依赖于合作方贝达药业来开展商业化。 

  对此,益方生物解释称,公司与贝达药业在BPI-D0316产品上的合作高度符合双方的利益诉求。贝达药业拥有非小细胞肺癌市场多年的创新药临床开发及商业推广经验,考虑其第一代EGFR抑制剂埃克替尼的竞品已过专利保护期,仿制药上市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第三代 EGFR抑制剂已在一线治疗领域展现出显著疗效优势并在临床应用中对第一代产品体现出加速替代的趋势,因此,其本身具有在非小细胞肺癌领域进行管线升级的需求。结合国内第三代 EGFR抑制剂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和BPI-D0316的研发进度,预计该产品上市后对于企业的商业化能力要求较高。在合理的利益安排基础上,借助贝达药业在非小细胞肺癌领域拥有的丰富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和商业化经验,公司有望推动产品上市后的快速市场渗透,进而实现产品商业价值最大化,是公司在该产品商业化策略上的最佳选择,同时该合作模式有利于公司减少研发支出,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实现一定的现金流入,降低经营风险。 

  目前,益方生物尚未建立自主商业化销售团队。2018年12月,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就BPI-D0316产品在合作区域内(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台湾地区)的商业化达成合作,约定在合作区域内共同拥有BPI-D0316的相关中国专利及专利申请权。 

  此外,贝达药业在合作区域内独家实施共同拥有的专利,针对应用领域进行研究、开发、商业化、制造、使用、市场推广以及销售BPI-D0316及产品。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贝达药业将向益方生物支付首付款以及后续研发里程碑款项合计2.3亿元,以及产品上市后的销售里程碑款项及约定比率的销售提成费,直至益方生物与贝达药业在合作区域内的最后一个BPI-D0316产品的相关化合物有效专利有效请求到期为止。 

  存在一起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和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益方生物存在一起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和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 

  其中,益方生物与上海倍而达存在专利申请权纠纷。 

  2020年12月,上海倍而达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益方生物、贝达药业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倍而达诉称,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以非法手段不正当地获得其技术,并擅自就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1910491253.6、发明名称为“嘧啶或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和医药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上海倍而达要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及后续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归其所有,并要求益方生物和贝达药业配合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益方生物发出《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传票》,要求就该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 

  益方生物表示,根据公司聘请的诉讼律师的专项说明,该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可以对EGFR蛋白酶的变异形态产生抑制作用的化合物。BPI-D0316并不落入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即使法院支持上海倍而达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归上海倍而达所有,也不应影响公司的上述在研产品的上市和销售,亦不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除要求公司和贝达药业承担诉讼费用外,上海倍而达目前并未在诉讼中主张任何赔偿金额。 

  此外,益方生物与美国倍而达存在商业秘密纠纷。 

  2021年3月,美国倍而达在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对公司、江岳恒(Yueheng Jiang)和律师Wansheng Liu提起了民事诉讼(编号为3:21-cv-05103-BRM-ZNQ)。与公司及江岳恒(Yueheng Jiang)相关的诉讼理由包括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新泽西州商业秘密法》项下的商业秘密盗窃,以及与美国倍而达声称的保密和专有的BPI-7711化合物相关的商业秘密盗用、对于违反受托义务的协助和教唆、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民事共谋。 

  目前本案在等待新泽西地区法院排期开庭,益方生物和江岳恒(Yueheng Jiang)正在准备证据积极应诉。 

  益方生物表示,根据Lerner, David,Littenberg,Krumholz&Mentlik,LLP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该美国律所认为,根据其掌握的事实情况和该美国律所对适用法律的分析,公司和江岳恒(Yueheng Jiang)先于美国倍而达声称的对于BPI-7711化合物的构思之前就已经知悉该化合物,因此:(1)适当知情的陪审团或法官不应认定公司或江岳恒(Yueheng Jiang)对《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新泽西州商业秘密法》项下的商业秘密盗窃负有责任;(2)由于美国倍而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以前述商业秘密盗窃属实为前提,适当知情的陪审团或法官不应认定认定或江岳恒(Yueheng Jiang)对美国倍而达针对其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责任;(3)适当知情的陪审团或法官不应支持美国倍而达在起诉文件中提起的任何诉讼请求。 

  益方生物还表示,公司在研产品不涉及该起诉讼的争议范围,结合上述美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该起诉讼不应影响公司的相关在研产品的上市和销售,亦不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专利纠纷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最新进展,益方生物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称,上海倍而达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各方已当庭交换部分证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开庭;美国倍而达案,目前本案在等待新泽西地区法院排期开庭,公司和江岳恒(Yueheng Jiang)正在准备证据积极应诉。 

  IPO前夕密集增资 

  招股说明书显示,益方生物选择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按照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医药行业企业仅需满足市值不低于40亿元,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等条件就可上市发行。 

  2020年7月之前,益方生物还是香港益方100%控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其当年5月的增资价计算,公司估值不到4.24亿元。2020年7月,以益方生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其估值仅为3.59亿元。 

  2020年9月,益方生物再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引入20余家机构投资者和部分自然人股东,融资10亿元,按照增资价格计算,益方生物估值随即飙升至48.24亿元。两个月时间,益方生物估值即超过科创板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2020年9月,益方生物的前身益方有限注册资本由1.57亿元增加至1.93亿元。多家公司以25.02元/1元注册资本加入此次增资,其中包括AIHC、Janchor Partners和北京经纬创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在内的多家公司。 

  2020年10月,益方有限注册资本由1.93亿元增加至2亿元,其中YAOLIN WANG LLC、上海益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益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以原始股价1元/1元注册资本,增资154.20万元、329.31万元和225.36万元。 

  对此,益方生物相关人员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称,2020年10月,公司完成最新一轮融资,由高瓴资本、启明创投、经纬资本、招银国际等众多知名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投后估值达到48.24亿元。公司历轮融资估值均系市场化行为,反映了公司真实的市场价值。公司目前的产品管线均为自主研发并拥有全球知识产权,已与贝达药业、辉瑞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实现业务合作。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围绕战略规划,加速产品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包括实现BPI-D0316的商业化,开展至少一项符合中国、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要求的注册临床试验,推进更多临床前候选化合物进入全球临床试验,持续丰富公司产品管线。 

  报告期内仅2019年产生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仅于2019年产生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率为0%、85.88%、0%和0%。 

  截至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9.47亿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资产总额分别为476.38万元、5466.34万元、10.57亿元和9.47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4897.91万元、5660.02万元、4668.89万元和8859.55万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益方生物流动比率分别为0.08、0.80、22.64和12.76,速动比率分别为0.08、0.80、22.57和12.66,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1028.16%、103.54%、4.42%和9.36%。 

  同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96、3.85、11.64和9.85,速动比率平均值分别为2.68、3.74、11.26和9.51,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68.96%、64.69%、15.41%和18.64%。 

  益方生物表示,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当时搭建了海外红筹架构,部分经营资金依靠股东借款投入,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在2020年拆除了海外红筹架构,并完成了新一轮外部股权融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得到大幅提升,资产负债率下降到较低水平。 

  截至2021年6月30日货币资金8.73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35.88万元、2755.74万元、10.32亿元和8.73亿元,主要为银行存款。2020年9月,益方生物完成新一轮融资,当期末货币资金余额较2019年末增长迅速。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的流动负债主要为经营性的短期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组成。 

  截至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900.85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335.07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49.20万元、399.28万元、198.50万元和 335.07万元。2019年其他应收款大幅增加主要系应收贝达药业BPI-D0316产品代结算临床试验费用;2021年1-6月其他应收款大幅增加主要系向租赁方支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一年以内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25.21万元、372.63万元、163.34万元和314.40万元,占比分别为45.92%、91.46%、80.64%和91.96%。 

  2021年上半年研发费用1.48亿元 

  报告期内,益方生物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9592.18万元、1.33亿元、10.08亿元和1.48亿元。 

  其中,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1036.93万元、3008.10万元、8.17亿元和1007.1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0.81%、22.69%、81.11%和6.78%。 

  益方生物解释称,其中,2020年度研发费用中股份支付费用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历史年度在开曼益方层面授予的股票期权集中加速行权和取消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在2020年当期一次性确认所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投入的累计金额为5.17亿元。 

  报告期内员工人数持续增长 

  报告期各期末,益方生物及下属子公司共有员工和27人、43人、70人和131人。 

  截至2021年6月30日,益方生物员工按专业构成分类,研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分别为116人和15人,占比分别为88.55%和11.45%;按受教育情况分类,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及以下员工人数分别为18人、45人、60人和8人,占比分别为13.74%、34.35%、45.80%和6.11%;按年龄分布情况,30岁以下(含30岁)、30-40岁(含40岁)、40-50岁(含50岁)和50岁以上员工人数分别为52人、60人、12人和7人,占比分别为39.69%、45.80%、9.16%和5.34%。 

  2020年拆除海外红筹架构 

  2016年12月,益方生物为进行境外融资开始搭建海外红筹架构。通过设立开曼益方、设立香港益方、香港益方收购益方有限股权等方式,益方生物搭建了海外红筹架构。截至2017年3月,益方生物初步完成了海外红筹架构的搭建。 

  开曼益方为海外红筹架构中的控股公司。自2017年3月以后,益方生物进行了数次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香港益方逐步收购了益方有限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益方有限成为香港益方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0年7月益方生物拆除海外红筹架构前,益方生物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益方生物决定拆除海外红筹架构。开曼益方的股东将所持有的开曼益方股份回落至益方有限层面。2020年7月,开曼益方回购除Aargletschers、王耀林(Yaolin Wang)以外的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开曼益方股份。同时,香港益方向前述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主体转让益方有限的相应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2.29元/1元注册资本。 

  海外红筹架构拆除后,开曼益方的股本结构为,Aargletschers和王耀林(Yaolin Wang)分别持有1318.0714万股和1756.8901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42.8646%和57.1354%。 

    

  上交所关注到红筹架构,并要求益方生物说明搭建红筹架构的原因,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存在外资准入的限制,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外相关主体是否注销,红筹架构拆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等。 

  益方生物回复上交所称,公司主要从事创新型药物的研发,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27)。经核查公司红筹架构搭建以来历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均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类型,因此不存在外资准入的限制。 

  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外相关主体并未注销。公司的境外架构控制权结构清晰,因此并未对境外相关主体开曼益方、Aargletschers进行注销。 

  该公司还称,根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对开曼益方和Aargletschers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Jun He Law Offices对香港益方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访谈红筹架构存续期间及拆除红筹后的相关股东,查阅其填写的调查表,公司的红筹架构已拆除,各方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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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