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2020-07-31 15:1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通知》要求: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上对《通知》进行了解读。崔瑛介绍,《通知》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重点聚焦8类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情形。每一种情形的表述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

  崔瑛说,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通知》还强调,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