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债券投资多宗违规 总经理董力臣遭监管谈话

2020-07-03 17: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风险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证监会指出,江海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同时反映出江海证券合规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董力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董力臣时任江海证券董事兼总经理,曾任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官网显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达到67.67亿元,是上市公司哈投股份(600864.SH)的独资子公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投股份”,600864.SH)成立于1994年08月12日,于199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864。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69亿股,持股比例36.96%。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董力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董力臣:

  经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风险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反映出江海证券合规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3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黑龙江监管局(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18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19日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