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容维证券5宗违规收警示函 业务资料留痕不完整

2020-06-05 17: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20〕005号)显示,黑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容维证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河南分公司原员工闫雨向投资者销售“荐股软件”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是2019年3月,河南分公司员工闫新举对外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三是河南分公司员工闫新举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并承诺收益;四是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时,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对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五是业务推广资料留痕不完整。

  结合近期容维证券部分分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反映出容维证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对分公司管控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容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容维证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合规风险,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控制等改进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7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数据处理;证券数据算法开发;证券数据云计算等。注册资本1.28亿人民币,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2.23%。

  2020年1月,河南证监局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对外提供投资建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说明依据的研究报告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未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实行留痕管理。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容维证券河南分公司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责令容维证券河南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二、责令容维证券河南分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6个月。

  2019年12月12日,容维证券安徽分公司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容维证券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3日,容维证券因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收益行为,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9年12月24日,容维证券陕西分公司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员工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向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的行为,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容维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12月25日,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36号)显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进行不实宣传。二是通过百度贴吧进行业务推广时未留痕。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20〕005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河南分公司原员工闫雨向投资者销售“荐股软件”时,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是2019年3月,河南分公司员工闫新举对外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三是河南分公司员工闫新举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并承诺收益;四是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时,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对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五是业务推广资料留痕不完整。

  结合近期你公司部分分公司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对分公司管控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关注合规风险,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控制等改进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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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