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证券杭州两员工遭监管措施 为违规配资提供便利

2020-06-04 17: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4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贺行强在担任原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营业部员工陈华存在违规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贺行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贺行强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陈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贺行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贺行强于2020年6月9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陈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陈华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通证券于2001年7月28日正式注册登记成立,总部设在大连,注册资本3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目前在大连、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等全国30余个城市拥有47家营业部和2家分公司。 

  2019年6月26日,大通证券发布撤销公告称,经浙江证监局批准(浙证监许可[2019]6号),大通证券将撤销杭州古墩路营业部,届时营业部将停止营业并予以关闭。杭州古墩路营业部客户将整体迁移至大通证券杭州星光大道营业部。 

  当事人贺行强,硕士学历,于2011年12月23日在招商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5年9月11日离职注销;于2015年11月28日在大通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9年2月14日离职注销;2019年11月27日在中山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至今。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贺行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贺行强: 

  经查,你在担任原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营业部员工陈华存在违规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20年6月9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1日 

  关于对陈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原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在2020年6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5月29日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