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金融形势反映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果,是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是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包括金融安全在内的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处于风险易发多发期,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由于金融具有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等特点,如果金融风险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宏观层面的经济问题,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了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情况。过去一年,除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律界限外,北京、上海等地法院有序推进“e租宝”等涉互联网金融案件清偿工作,云南等法院依法审理“泛亚有色”等非法集资案件。
从相关数据看,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形势严峻。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金融市场诚信;“地下钱庄”屡禁不止,洗钱、伪造货币手段花样翻新,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腐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这些金融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经济肌体健康的“毒瘤”,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而且还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致使众多人的血汗钱、保命钱、养老金血本无归,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危害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金融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出了不少真招、实招,取得良好效果。一是依法审理“e租宝案”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徐翔、伊世顿等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同时,对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洗钱、假币犯罪等金融犯罪案件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给予坚决、有效的打击,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效果良好。
二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全力追赃挽损,加快涉案资产处置返还进度,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普遍好评。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艰巨繁重的情况下,取得如此成绩殊为不易。
三是完善了金融领域的法律适用。“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还规定了数额累计认定和处罚原则等,为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提供依据。为进一步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等作出明确认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非法集资犯罪主观故意提供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并就办案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犯罪所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这是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一颗定心丸,更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庄严承诺。
整顿治理金融市场秩序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只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事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同样负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希望人民法院能进一步探索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审判案件,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一方面主动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堵塞漏洞,提高预警能力;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司法的警示、教育、引导功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依托典型案例上好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教育,努力实现源头化解。(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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