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委员力谏“法定许可”新规

2020-05-24 13:5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发端于2011年3月国务院参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给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部法律,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多年来也一直备受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新的提案或建议?

  目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已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在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权利的限制”方面,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部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关于 “权利的限制”的相关内容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该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的许可,先使用后付酬。事实上,这也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

  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从而更好地平衡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均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是著作权法的‘硬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表示,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

  而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依然没有制度保障。

  对此,魏玉山委员表示,希望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能够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即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并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建立“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制度

  疫情期间,电子阅读、在线小剧场、影视剧、音乐等部分在线信息免费共享成为特殊时期的应急之措,在一定程度上,大有朝着某种常态化发展的趋势。

  那么,在这种突发事件情况下,出于应对突发事件、满足人民群众的版权公共服务、鼓励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需要,对版权资源进行共享传播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提到了这个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

  据相关调查,网上各类免费开放共享的版权资源,既有权利人主动明示放弃版权(主要是财产权)的,也有主动明示为公益创作的,还有大量无法明确是否为权利人主动放弃版权的,甚至还有一些市场主体将他人版权作品共享或经过改编演绎后进行共享传播的。

  顾犇委员表示,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情况下,政府或市场主体可以免费开放、共享、传播版权资源。“这种突发事件背景下版权作品共享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法定许可’接近,但又不完全符合。”

  而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海外,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和图书馆“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制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所谓的“强制许可制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包含这两项制度。

  顾犇委员表示,根据我国已有的立法,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版权资源被免费共享传播,对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进行奖励或补偿均可以找到相应的参照体系。为避免免费共享传播版权资源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利人利益受损可能带来的尴尬,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项“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即“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免费向公众提供受本法保护的作品”。

  出台细则解决违法转载困境

  此外,当前网络违法违规转载的现实同样暴露出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此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调研中发现,广大作者对网络转载最关心的并非许可权,而是署名权和获酬权。

  魏玉山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单列一条,将网络媒体与传播媒体之间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同时明确出台具体办法以解决目前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普遍违法转载的困境,让网络转载规范发展,同时保障广大作者的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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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