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会计所执业美丽生态又违规 一年内5遭监管措施

2020-01-17 18: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所”)在执业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股票名称“*ST美丽”,000010.SZ)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亚太会计师所未保持职业审慎态度,在美丽生态无法合理解释盘盈生物资产产生原因及形成时间的情况下,认可了公司将其计入2015年利润的处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此外,深圳证监局检查还发现亚太会计师所对大额盘盈生物资产事项的判断和考虑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

  亚太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亚太会计师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亚太会计师所成立于2013年9月2日,王子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69%,在全国共24家分支机构。当事人周含军在亚太会计师所深圳分所任职,本科学历,西南财经大学毕业,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批准注册;周英,就职于亚太会计师所深圳分所,本科学历,于2013年7月25日获得批准注册。

  美丽生态成立于1989年1月9日,注册资本8.2亿元,于1995年10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陈飞霖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9亿股,持股比例14.57%,沈宏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实控人为沈玉兴,持股比例98.83%。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这是亚太会计师所一年内第5次被监管部门“点名”。2019年12月23日,亚太会计师所因在执业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股份”,“ST正源”,600321.SH)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过程中存在4宗违规,与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一同遭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0月30日,亚太会计师所在上海清算所发布《关于受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称,在为*ST康德(002450.SZ)控股股东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集团”)出具2017年审计报告过程中,因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等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处分,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6个月,责令进行整改,并对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浩、李伟给予处分。

  2019年4月26日,亚太会计师所在执业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002629.SZ)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4宗违规连同签字注册会计师周铁华、欧阳卓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2019年1月28日,亚太会计师所在执业徐州科融环境(维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300152.SZ)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等多项违规行为,连同注册会计师吴平权、周铁华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周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周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或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未保持职业审慎态度,在美丽生态无法合理解释盘盈生物资产产生原因及形成时间的情况下,认可了公司将其计入2015年利润的处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你们对大额盘盈生物资产事项的判断和考虑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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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