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出售给再制造企业

2019-02-23 06:19 来源:经济日报

  修订后的《办法》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利用,由市场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同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管理进行调整,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标准一致,一视同仁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4亿辆,按照国际上4%至6%报废比例的平均水平,未来汽车报废规模很大。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在2001年6月份发布,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今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会上表示,《办法》重点修改了5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允许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三是简化办事程序,打破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四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

  在回应如何“防止拼装车‘死灰复燃’”问题时,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表示,此次修改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要求拆解企业只能够把“五大总成”交售给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企业,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有专门的管理办法,确定比较明确的范围;二是《办法》规定,国务院主管回收拆解的部门应当建立回收信息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五大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各种信息,并上传到回收信息系统,做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控风险;三是《办法》修改实施后,有关部门将制定配套规定,对“五大总成”的交售工作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为确保安全再增加一道制度屏障。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表示,此次修改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删去原来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主要是强调了环保等各方面的标准要求。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通过标准的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对报废回收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将产生重要作用。

  郑书伟说,报废拆解是汽车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消费者把需要报废的汽车及时报废,对新车消费、二手车消费都会产生促进作用。(经济日报记者 冯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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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