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宣判——七名被告被判支付赔偿金114余万元

2018-10-23 10:12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广东再传捷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会诉求,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计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以来第4宗胜诉案例。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正式生效。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元,此案同时成为迄今为止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据广东省消委会介绍,2017年4月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4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4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份,经调查研究、审慎考虑,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4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2018年5月份,广州中院对其中3宗作出一审判决,判令3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标志着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2018年9月底,广州中院对最后一宗食盐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等。至此,“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最终4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罚金16.6万余元),包括仅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15名被告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与震慑。

  据了解,广东省消委会还有新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在推进。10月15日,他们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4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10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此案由深圳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无偿代理。目前,深圳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份,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该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持续一段时间,受损害的消费者较多。同时,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难以评估。因此,广东省消委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并结合被告运营负责人赖某等人的刑事讯问笔录,计算出被告所销售的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合计销售价款达19590元,提出被告承担195900元损害赔偿金额,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占比超过五成;全国判决胜诉6宗,广东消委会胜诉5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广东这几件公益诉讼起到了“三升三降”的功能,即提升了企业的实际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于实际收益;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提升了守信收益,降低了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经济日报 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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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