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坚决打击披着数字普惠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

2017-09-21 10:5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记者 马常艳)今天,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2017年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发表演讲指出,坚决打击披着数字普惠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要规范数字普惠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宣传,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多起跑路事件。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断然措施,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效识别这些伪金融创新,区分创新与犯罪,打早打小打准,依法惩处非法金融活动。

  徐忠说,数字技术是中性的,数字普惠也是中性的,先进技术在促进普惠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者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提供虚假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以为获取了高息,其实被“收割”了本金。

  徐忠指出,普惠理念和数字技术都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不管是互联网企业涉足普惠金融业务,还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扩大服务半径,金融行业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依然存在。并且,引入数字技术背景下,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更深,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了诸如系统安全、信息泄露、投资欺诈等众多与技术及传播范围有关的风险。从当前看,数字普惠金融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福利,也带来资本的竞相追逐,但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还比较薄弱,还存在监管空白或薄弱环节,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普惠金融的推动者、监管者、消费者和提供者倍加关注,引导数字普惠金融健康发展。

  徐忠表示,要加强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当前,全球都面临技术发展迅速而数据保护不足的问题,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重大案件频发。使数据主体获得尊重和安全感,也推动数据市场的有序发展,成为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能力的重大课题。我认为,要利用数字金融发展普惠金融,首先要能保障数据主体的保密权,以及获取、利用、支配其信息的权利,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获悉或者使用自己信息的权利。在中国,立法机构已经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承担征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明示收集使用规则的义务、保护数据安全的义务。在智能金融快速发展的态势下,还要确保给予或剥夺消费者权益的最终决定由人类而不是机器做出;要强化信息主体的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前者指数据主体可以无障碍地以通用的电子格式将其数据从一个服务提供者转移到另一个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某些信息,限制数据控制者利用数据进行自动化特征分析(profiling)。

  还要建立负责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消费者保护制度。针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大量“长尾人群”的特征,要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负责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不适合普通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只有与先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结合才能在线上销售。在分业监管背景下,各数字金融业态的归口监管部门,应负责建立各自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机制,落实服务标准规范。下一步,还要积极探索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多元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普及数字普惠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素养,加强风险提示与教育,引导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

  此外,还要加强基础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要针对数字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等特点,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防范上,加快健全有效的基础监管制度,加强综合监管、协调监管、功能监管。同时加大监管技术创新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丰富监管信息,完善监管手段、改善监管方式,努力提升数字金融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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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胜良)